(2016)苏0505执1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金电源工业设备厂与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金电源工业设备厂,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金电源工业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昌盛,男。被执行人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道安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郑茂锦,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金电源工业设备厂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金电源工业设备厂货款173000元,分期支付: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23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如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能够按约履行,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金电源工业设备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金电源工业设备厂有权就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财产保全费1385元,合计3265元,由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金电源工业设备厂负担1385元,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0元,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直接支付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金电源工业设备厂。因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金电源工业设备厂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84880元,本案执行费用2674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支付6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有存款85275.02元,扣除执行费2674元,给付申请人82601.02元。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已查封,但无法找到车辆进行扣押。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4880元,实际执行到位142601.02元。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款项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嵇建平审判员 孙榕宁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