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爱焕与孟彩云、赵书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焕,孟彩云,赵书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民初2499号原告王爱焕,女,汉族,1963年7月25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彩云,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住长葛市。被告赵书敏,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生,住长葛市。原告王爱焕因与被告孟彩云、赵书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爱焕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彩云、赵书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长葛市铁东路中段南侧的房屋卖给原告。原告履行完交款义务后,二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将房产证、土地证交付给原告。后原告一直催促二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二被告拒不办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长葛市××××中段东侧(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号)房产和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长国用(2002)字第××号)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孟彩云、赵书敏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证明2012年7月23日,二被告以55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长葛市××××中段东侧的房屋一套(房��证号为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号)卖给原告,且原告从2012年9月23日起一直占有、使用。2、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625013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份,证明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编号为6250133的土地使用人均是被告孟彩云。3、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处分涉案房屋系共同处分。4、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将房款转给被告孟彩云。5、租赁协议及周宪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实际占有该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周宪伟使用。6、居民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王爱焕与王岩系母子关系,涉案房屋由王岩代原告行使权利。被告孟彩云、赵书敏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孟彩云、赵书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孟彩云赵书敏;乙方:王爱焕。经甲、乙双方协商,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一处,位于长葛市××××中段东侧,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号,房产面积249.14㎡。现甲方以总价伍拾伍万圆整(¥:550000.00)卖给乙方,乙方已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交付给甲方,甲方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方,且不再另出具收据。此协议为房屋买卖最终凭证。甲方保证此房产无抵账、抵押、变卖等影响乙方行使权利的行为,如有第三方对此房产主张权利,由甲方全面负责解决;乙方办理房产产权手续时,甲方需全力配合办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暂时使用到2012年9月22日,到期后,甲方应无条件将此房产交还乙方,此后由乙方对此房产行使权利。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按指印即可生效。甲方:孟彩云赵书敏(按指印),乙方:王爱焕(按指印),2012年7月23日。”后因二被告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及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诉至本院。另查明,位于长葛市××××中段东侧的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人(编号为长国用(2002)字第6250133号)均是被告孟彩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房款义务,二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土地过户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长葛市××××中段东侧(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号)房产和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长国用(2002)字第××号)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彩云、赵书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彩云、赵书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爱焕办理位于长葛市市区铁东路中段东侧(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号)房产和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长国用(2002)字第××号)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孟彩云、赵书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书军审 判 员 徐纪斗人民陪审员 朱广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家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