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集乘科技有限公司(原三力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锦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乘科技有限公司(原三力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锦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446号之一原告:集乘科技有限公司(原三力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4号楼105-19室。法定代表人:吴琼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锦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皂角树五金专业市场5排28号。法定代表人:侯利敏。原告集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锦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集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金戈人民陪审员 翁红亚人民陪审员 林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姿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