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8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戚振续与宋艳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振续,宋艳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8879号原告:戚振续,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秦学森,武清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艳海,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振续诉被告宋艳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振续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振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井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