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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8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戚振续与宋艳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振续,宋艳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8879号原告:戚振续,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秦学森,武清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艳海,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振续诉被告宋艳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振续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振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井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