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财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杨卫东,庄林瑜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庄林瑜,杨卫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78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本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1。法定代表人:周洪全,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庄林瑜,女,苗族,1984年2月24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杨卫东,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庄林瑜、杨卫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庄林瑜在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账户31850100460xxx存款与被申请人杨卫东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秀山支行账户6222023100028xxx存款共计9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渝x**雪佛兰小轿车为诉前财产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人庄林瑜在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账户31850100460xxx存款与被申请人杨卫东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秀山支行账户6222023100028xxx存款共计95000元予以冻结。保全案件申请费960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