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431号原告:邓某,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长岭镇日光街松树湾。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国,系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原告付晓艳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晓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2.儿子黄某乙由原告邓某抚养,由被告黄某甲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某甲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于同年摆酒结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黄某乙于2003年11月7日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确立真挚感情,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一贯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因一言不合就对原告及家人拳脚相加,给原告身体和心理造成重大损害。且从2010年起,原、被告开始分居,无任何联系,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黄某甲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原告邓某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黄某乙(2003年11月7日出生)。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甲夫妻间虽有争执,但并无大的矛盾,其夫妻关系尚可,原告邓某称被告黄某甲有家庭暴力行为及自2010年起双方已分居,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原告付晓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起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甲相互间如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各自改正不足,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甲夫妻感情尚可,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邓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哲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