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科荣化工有限公司与浦江纽催然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科荣化工有限公司,浦江纽催然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科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通江路星河湾小区87-1室,组织机构代码:585014810。法定代表人傅丽。被执行人浦江纽催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保尔路6号。法定代��人沈清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浦江纽催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金额为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永 钦审 判 员 吴 利 川代理审判员 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彬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