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继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继庚,陈庆会,徐福安,刘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9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继庚。被执行人陈庆会。被执行人徐福安。被执行人刘起国。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继庚、陈庆会、徐福安、刘起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4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处,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4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