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春丽与被执行人赖小龙、夏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春丽,赖小龙,夏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原春丽,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赖小龙,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夏如英,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原春丽与被执行人赖小龙、夏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421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小龙、夏如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短期内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优审判员 严乐平审判员 付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捷凯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