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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与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6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1幢312室,组织机构代码:74009085-3。法定代表人路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恒阪基地,组织机构代码:69192398-9。法定代表人洪建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7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人民币27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7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87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2016年10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轮候冻结,且存款数额较小,没有扣划意义;查明被执行人座落于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房产权证号:0105XX**)的简易厂房,该厂房已被我院另案(2015)南执字第2891号查封,因该厂房价值(约2.5亿)与执行标的额相差悬殊,不具备拍卖条件,且被查封厂房已抵押在银行,银行尚未处理,亦不宜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1月12日另案将被执行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另案被我院查封,该财产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又查无被执行人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