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森财诉姚加权、杨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财,杨春海,姚加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王森财,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杨春海,司机,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址不详。被告姚加权,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财与被告杨春海、姚加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事故王森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王森财负担。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韩凤波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