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郎小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郎小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87号罪犯郎小容,女,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12月18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天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小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1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郎小容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常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3月15日、2012年7月5日、2013年9月25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50号、(2012)宁刑执字第3993号、(2013)宁刑执字第6810号、(2015)宁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郎小容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郎小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郎小容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郎小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郎小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