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3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通强与艾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通强,艾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通强。被执行人艾克军。吴通强与艾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通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00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艾克军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设置抵押,暂无法处置,加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吴通强发现被执行人艾克军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