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迎迎与邱佩锦、蔡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迎迎,邱佩锦,蔡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543号原告:卢迎迎,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榜,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佩锦,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德祥,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卢迎迎与被告邱佩锦、蔡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卢迎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迎迎以欲先在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迎迎撤诉。案件受理费14598元,减半收取计7299元,由卢迎迎负担。审判长 邱于义审判员 王雅稚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