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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林芬与罗金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芬,罗金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861号原告:何林芬,女,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组织机构代码511325199205153648。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君,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姗,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州,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何林芬与被告罗金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何林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林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