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林芬与罗金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芬,罗金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861号原告:何林芬,女,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组织机构代码511325199205153648。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君,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姗,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金州,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何林芬与被告罗金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何林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林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