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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铭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铭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铭,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铭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开始,被告人陈某铭雇用同案人陈某涛(已判刑)等人在潮南区陈店镇文光村三片菜市场附近一空地处开设“鱼虾蟹”赌摊,从中牟利。同案人陈某涛负责望风及收付赌款。该赌摊下注金额为人民币5元至500元不等,先后聚集20多人进行赌博。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摊,现场抓获同案人陈某涛及参赌人员陈某民,查获赌具及赌资等物品。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铭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赌博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具、赌资拍照,巡警大队抓获经过说明,陈店派出所户籍证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民的证言和同案人陈某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铭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铭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铭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514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铭,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地潮南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铭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开始,被告人陈伟铭雇用同案人陈锦涛(已判刑)等人在潮南区陈店镇文光村三片菜市场附近一空地处开设“鱼虾蟹”赌摊,从中牟利。同案人陈锦涛负责望风及收付赌款。该赌摊下注金额为人民币5元至500元不等,先后聚集20多人进行赌博。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摊,现场抓获同案人陈锦涛及参赌人员陈某,查获赌具及赌资等物品。2016年4月2日,被告人陈伟铭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赌博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具、赌资拍照,巡警大队抓获经过说明,陈店派出所户籍证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的证言和同案人陈锦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铭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铭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伟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伟铭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伟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林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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