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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台(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6178号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自由职业,住济南市。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住所地兰州市。主要负责人:景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佼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佼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