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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盖州市环通轮胎大全诉徐光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环通轮胎大全,徐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2823号原告盖州市环通轮胎大全。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河南村。经营者刘永鑫,个人经营。委托代理人刘雅丽,系盖州市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光明,男。原告盖州市环通轮胎大全诉被告徐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赊购轮胎,大力牌283;8条,每条1700元,268;4条,每条1900元,累计21200元,于2014年7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书一份。约定12月14日还清欠款。到期不还,按照货款全额日千分之5支付利息。现期限已过,被告于2015年8月28日给付原告3500元,其余未能还清欠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轮胎款17700元,及日千分之5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徐光明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州市环通轮胎大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