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森森与南玉莲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森森,南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吴森森,男,1954年5月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南玉莲,女,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300元,并承担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已该案未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予以免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