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010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边巴与德央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巴,德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边巴,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藏族,退休职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德央,女,1972年01月01日,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边巴与被执行人德央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2016)藏01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德央的房产、车辆及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拉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德央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腾退涉案房屋,房屋已归还申请执行人边巴,但拖欠租金21600元尚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边巴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冬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