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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陆人淼、陆献忠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人淼,陆献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380号申请人:陆人淼。申请人:陆献忠。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陆人淼与陆献忠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陆人淼与陆献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陆献忠归还申请人陆人淼借款人民币30000元,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于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二、如申请人陆献忠有一期未按约支付的,申请人陆人淼有权要求申请人陆献忠加付以30000元的未付款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7月份开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