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执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中绿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源升废旧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翁忠文、侯桂芹、翁春明、罗晓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中绿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源升废旧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翁忠文,侯桂芹,翁春明,罗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553-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676025637。法定代表人:李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容,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宜宾中绿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宜宾县高场镇大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841534619。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中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宜宾县柏溪镇集体村,组织机构代码74692626-4。法定代表人:翁春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县源升废旧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宜宾县柏溪镇吉星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7982280-8。法定代表人:翁忠文,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翁忠文,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侯桂芹,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翁春明,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罗晓荣,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中绿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宜宾中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源升废旧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翁忠文、侯桂芹、翁春明、罗晓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