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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3月8日被黄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失火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瞿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在黄梅县柳林乡柳林村大洼山上的祖坟处祭祖烧纸钱时,不慎将附近山林引燃,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0.557公顷,过火林地类型全部为疏林地。另查明,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黄梅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20.557公顷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黄梅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梅林调勘(2015)01号关于黄梅县柳林乡柳林社区森林火灾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法制观念淡薄,在祭祖烧纸钱时,因疏忽大意过失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疏林地面积20.557公顷的林木过火,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黄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甲的缓刑考验期即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唐永学审判员 邢俊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