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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回天汽车公司诉长沙腾发(2016)2077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回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长沙腾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077号申请人:湖北回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长沙腾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腾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聂新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回天公司与长沙腾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回天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腾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金额10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回天公司以其公司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回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腾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金额1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代理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