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保字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曲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姜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吴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206号申请人曲某某,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吴某某,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姜某某,住河北省遵化市。申请人曲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姜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曲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姜维所有的冀BX35**、冀BB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经审查,申请人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2016)冀0825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浩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