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执保字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曲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姜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吴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206号申请人曲某某,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吴某某,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姜某某,住河北省遵化市。申请人曲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姜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曲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姜维所有的冀BX35**、冀BB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经审查,申请人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2016)冀0825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浩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