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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建辉、陈建花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建辉,陈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被执行人邓建辉,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建花,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建辉、陈建花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07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建辉、陈建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船舶、矿产、国土、工商、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07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