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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燕霞、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屈燕霞,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00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负责人张志翔,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智伟,系该银行业务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屈燕霞。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松,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燕霞、鄂尔多斯市泰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达 古 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