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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执2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五行建材有限公司、中山中恒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五行建材有限公司,中山中恒科技有限公司,潘四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2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五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木建材市场内夹板街1区第20号,组织机构代码08105928-1。法定代表人:向继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军,系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山中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龙瑞大街69号金龙花园龙和阁B1幢64卡。法定代表人:潘四珍。被执行人:潘四珍,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五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中恒科技有限公司、潘四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中恒科技有限公司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300的元及利息,返还案件受理费529元,被执行人潘四珍对被执行人中山中恒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潘四珍承担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向被执行人中山中恒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追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的金融机构、本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四珍的银行存款8574.40元,该款已受偿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位于中山市西区西××单元××房的房地产,该房产已抵押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暂不宜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中山中恒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潘四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潘四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71执2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长山执行员  黄桂源执行员  唐宇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耀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