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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付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付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333号原告: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刘显村。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付财。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佐芳,系刘付财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茂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付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皮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