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新华诉李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华,李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140号原告:曹新华,住新疆伊宁市。被告:李银强,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新华诉被告李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新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玉娇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