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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杰与被告邓志、王亚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杰,邓志,王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3043号原告: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志。被告:王亚利。原告杨文杰与被告邓志、王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志、王亚利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邓志、王亚利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邓志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1年4月16日,被告邓志因做生意需要钱,从原告手借现金7万元,当时被告承诺有钱尽快归还,并给原告出具欠据1枚。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本案涉及的借款虽然不是被告王亚利亲自借的,但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用途是做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用,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邓志、王亚利应当共同偿还。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邓志、王亚利未作答辩。根据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欠据1枚二被告的婚姻记录表1份,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邓志、王亚利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8月5日登记离婚。2011年4月16日,被告邓志向原告杨文杰借款7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欠杨文杰柒万圆整70000元。欠款人:邓志”的欠据1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志向原告杨文杰借款7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1枚,说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邓志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亚利虽然未在该欠据中签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邓志、王亚利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邓志、王亚利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志、王亚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杨文杰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75元由被告邓志、王亚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学礁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