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郭永与郭锌蕊、张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郭锌蕊,张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4民初1179号原告:郭永,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漯河市郾城区,现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锌蕊,女,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张昆,男,汉族,1986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原告郭永诉被告郭锌蕊、张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永的委托代理人刘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锌蕊、张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96000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1日,被告郭锌蕊在召陵区原告办公室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借款,下欠96000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只支付了利息,并未将钱款支付,后原告又找被告索要,被告后来连利息也未向原告支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具状起诉。郭永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借款凭据一份,证明2015年12月20日被告郭锌蕊向原告借款36000元,以其所有的豫P×××××号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证据2、房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及借款凭据一份,证明被告郭锌蕊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26日,其以张殿国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并由其丈夫,即本案被告张昆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证据3、二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证据4、原告交付给被告郭锌蕊钱款时的照片一份,证明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将钱款交付给被告郭锌蕊,因为双方以前发生的借款较多,还有部分是通过转账的形式交付。被告郭锌蕊、张昆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被告郭锌蕊向原告郭永借款36000元,以其所有的豫P×××××号车作抵押。2016年1月26日,被告郭锌蕊向原告郭永借款6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26日,由被告张昆提供担保,三方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愿同意按日违约款0.5%向贷款人支付赔偿性违约金。并允许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固定资产处理及费用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采取其他一切追欠措施担保人承担替借款人还清借款本金。担保人同意对全部借款和违约并承诺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并承诺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其家庭成员不享有抗辩权。双方之前曾发生多次业务往来,但之前的借贷已还清。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故酿成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郭锌蕊与被告张昆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郭锌蕊借原告郭永钱款,有借款人郭锌蕊及担保人张昆所签名的借款凭据及房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锌蕊在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后,还下欠96000元未予偿还,被告郭锌蕊应当对该96000元的借款予以清偿。被告张昆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和被告郭锌蕊的丈夫,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张昆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锌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郭永借款96000元;二、被告张昆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郭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保全费980元,合计3180元,由被告郭锌蕊负担,被告张昆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晶审 判 员 杨素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