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马浙闽、、杨永忠、开阳县禾丰乡连利硅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浙闽,杨永忠,开阳县禾丰乡连利硅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马浙闽,男,195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杨永忠,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开阳县禾丰乡连利硅矿,地址在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西街5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永忠、开阳县禾丰乡连利硅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永忠、开阳县禾丰乡连利硅矿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8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8日起按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718元、执行费152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浙闽以被执行人杨永忠、开阳县禾丰乡连利硅矿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5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