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阳、沈阳日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阳,沈阳日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清申1号申请人:孙阳,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洪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日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孙阳以对经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怠于进行公司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沈阳日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本院查明,沈阳日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6-2号,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为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认为,沈阳日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为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规定,孙阳申请沈阳日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阳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4份,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扬审 判 员 张春韬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俣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