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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建国与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国,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国,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杜峰,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建国与被执行人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峰现下落不明,经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张宝峰执行员 袁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