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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奉化市华东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213号原告奉化市华东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03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华东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江宁路777号的房地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变现后统一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华东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4326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53.5元、执行费6448元,由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22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