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民终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马某4与马某1、马某2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李某,马某6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1,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3,女,194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4,女,1956年3月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某5,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马某6,女,1949年2月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马某1、马某2、马某3因与被上诉人马某4、原审被告马某5、李某、马某6遗嘱继承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983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争议房产何时竣工、何时分房、何时签订购房协议、是谁交的购房款、是否存在共有人以及遗嘱是全部有效还是部分有效等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某1、马某2、马某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