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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何金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43号移送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何金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金斌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