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何金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43号移送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何金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金斌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