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4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温玉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玉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4930号原告: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57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二区1号楼9层906室。法定代表人:李淑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文,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温玉东,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山,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楚商联公司)与被告温玉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楚商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文,被告温玉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荆楚商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7424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742.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荆楚商联公司与温玉东于2013年5月29日签订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温玉东委托荆楚商联公司为其借款寻找出借人,负责办理借款手续等服务事项,同时约定温玉东向荆楚商联公司支付服务费7424元,按月支付。温玉东与出借人胡木建于2013年5月29日签订《个人借款协议》,荆楚商联公司完成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温玉东仅支付服务费2474.67元。但在胡木建诉温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丰台法院生效判决中将本案温玉东支付的服务费计算在手续费、违约金、罚金之中,等于温玉东没有支付服务费。按《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温玉东应向荆楚商联公司支付违约金742.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温玉东辩称,原告没有从事信息中介的资质,没有权利从事经营中介业务,更无权从中获利。原告擅自从事金融中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无效,原告无权根据该合同获得利益。原告称胡木建与温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已经将服务费计算在手续费、违约金、罚金之中了,更无理由再次要求我方支付服务费。因此我方不同意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9日,胡木建(甲方、出借人)、温玉东(借款人、乙方)与荆楚商联公司(丙方)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的资金需求,乙方委托丙方借款,丙方了解到甲方有资金投资需求;乙方需求资金,委托丙方寻求资金出借人对接;本次甲方借款给乙方总额为贰万元(以最终实际核算为准),乙方按照借款协议支付甲方的借款和手续费的同时,乙方承担支付给丙方的信息服务费;乙方支付给丙方信息服务费柒仟肆佰贰拾肆元,其中包括信息咨询费壹仟捌佰伍拾陆元、审核调查费壹仟捌佰伍拾陆元、财务服务费壹仟捌佰伍拾陆元、账户管理费壹仟捌佰伍拾陆元;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乙方承诺按照借款协议支付方式,每月分期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代转支付给丙方;为了按照协议还款,缴纳玖佰肆拾贰元柒角贰分作为还款的保证金,如果乙方按时还款,在最后一期还款中,扣除此项费用;如果乙方支付逾期15日或违约,将不退还本风险保证金,并承担每日千分之五赔偿给丙方的违约金;甲、乙应按照协议时间,支付给丙方信息、审核等各项服务费用,如果任何乙方未能及时给丙方,由责任方(乙方未按时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支付各项服务费,未能及时支付给丙方)将承担支付总额的10%违约金,同时按照逾期每日千分之五赔偿给丙方;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30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三方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与借款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与借款协议冲突地方,借款协议优先。同日,胡木建(甲方、出借人)、温玉东(借款人、乙方)与荆楚商联公司(丙方、受托人)签订《个人借款协议》,约定:丙方受乙方委托,推荐甲方,由甲方借款给乙方;借款金额20000元,借款期限24月,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每月等额还本并支付手续费,按照借款总额与手续费总和,通过银行个人委托支付,乙方每月平均支付甲方壹仟元。借款期满时,乙方须将应付给甲方的全部的借款、手续费、违约金和赔偿金付清;甲、乙、丙三方协商,借款信息费、服务费和审核费,根据三方签订的《信息咨询服务协议》条款执行,该协议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签订后,荆楚商联公司完成了服务事项。2016年5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原告胡木建与被告温玉东、第三人荆楚商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金金额为19057.28元,温玉东已经向胡木建偿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金额为1309.34×6+1300×2=10456.04元,因此判决温玉东向胡木建偿还借款的本金、手续费、违约金、罚金合计17748.73元。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4日生效。庭审中,温玉东认可除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述的10456.04元,其未向胡木建和荆楚商联公司支付其他钱款。2016年7月23日,胡木建向荆楚商联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依据(2016)京0106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已收到荆楚商联公司退回的温玉东支付的服务费现金2474.64元。上述事实,有荆楚商联公司提交的《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个人借款协议》、欠款明细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胡木建出具的收据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荆楚商联公司与温玉东、胡木建签订的《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荆楚商联公司履行居间义务后,温玉东应依约及时支付信息服务费。现生效判决已确认在温玉东与胡木建的借贷关系中,温玉东偿还欠款金额为10456.04元,且温玉东确认此后并未向胡木建或荆楚商联公司支付其他钱款,因此可以认定本案所涉信息服务费温玉东并未支付。温玉东拖欠信息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荆楚商联公司要求温玉东给付信息服务费,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温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服务费7424元;二、温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742.4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温玉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静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