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民初297号周华标与蒋志辉、龙志钧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标,龙志钧,蒋志辉,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297号原告:周华标,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绿溪口乡羊古脑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日东,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志钧,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号。被告:蒋志辉,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沅江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江东乡政府宿舍。系被告蒋志辉单位推荐的公民。第三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岭东大路675号。法定代表人:文建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军(特别授权),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嫩溪垄***号。系被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岩,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周华标与被告龙志钧、蒋志辉、第三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周华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华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复进审 判 员 向宗杰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