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尹晓姝与罗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406号原告尹晓姝。委托代理人钟小茂,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勇。原告尹晓姝与被告罗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晓姝的委托代理人钟小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小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2日,被告罗小勇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尹晓姝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4000元,每月底支付,借款时间为一年。被告当日出具了一张借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只在2013年8月—12月支付了利息,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归还借���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于2014年11月底归还了100000元,剩余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原欠利息44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罗小勇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小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小勇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8月22日向原告尹晓姝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4000元。当日,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期限届满后,被告仅于2014年11月份归还100000元本金,且11月份前所欠的利息44000元尚未付清。自2014年12月22日开始,被告一直未支付利息,剩余借款本金也拒不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单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罗小勇向原告尹晓姝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剩余借款一直未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100000元及所欠利息44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借条写明每月利息4000元,即月利率为2%,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2014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小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尹晓姝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4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罗小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九平代理审判员 邹 洁人民陪审员 周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保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