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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东与梁占飞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梁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166号申请人张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占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广丰村广益七社00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东申请执行梁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肖继宏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智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