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唐克惠、梁崇典与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克惠,梁崇典,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唐克惠,女,194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申请执行人:梁崇典,男,193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玉萍,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邮政街2-3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923000000630。法定代表人:向志银,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克惠、梁崇典与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