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明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义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5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明义,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回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籍地青海省海东市,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0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明义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明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明义于2016年3月4日10时许,与马某某、马艾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其所经营的兰州牛肉拉面馆处,拒不服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对其店外占道经营违章行为的整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执法,后又暴力袭击前来处置的民警,造成多名综合执法人员和民警受伤,警车受损,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其中被告人马明义在执法人员对其占道经营物品进行暂扣过程中,采用舀开水泼、执擀面杖打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后被前来处置的民警控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马明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明义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明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警车受损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解放碑街道关于联合执法整治民生路502车站市容环境脏乱的情况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执法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在职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现场视频截图、民警受伤照片及病历资料,证人马某某、马艾某某、马安某某、韩某某、陈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游某某、许某某、彭某某、王某、魏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马明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义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明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明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霄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