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温俊明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俊明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311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温俊明。上诉人温俊明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5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温俊明上诉请求: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合法股东,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赋予的权利;起诉人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所称“股东”,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一审法院以起诉人的诉求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瑞青审判员 李国虎审判员 郭雄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子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