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647号原告王某某,住明水县。被告董某某,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闻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