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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孙宇超、刘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超,刘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439号申请人:孙宇超,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刘静云,女,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孙宇超与被申请人刘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宇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静云名下银行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孙宇超已提供6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宇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静云名下6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