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红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红平,刘和华,高尚东,高夫起,高永全,程传学,马士坤,刘目莲,高尚真,郭本房,刘目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151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念增,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恩,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副行长。被告:高红平,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和华,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高尚东,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高夫起,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独山镇双庙行政村双庙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56********。被告:高永全,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程传学,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马士坤,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目莲,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高尚真,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郭本房,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目林,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红平、刘和华、高尚东、高夫起、高永全、程传学、马士坤、刘目连、高尚真、郭本房、刘目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红平、刘和华、高尚东、高夫起、高永全、程传学、马士坤、刘目连、高尚真、郭本房、刘目林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清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