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5095-15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刘新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刘新成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095-15098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彤城。被告刘新成,系被告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新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新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新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四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新成的起诉。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