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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095-15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刘新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刘新成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095-15098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彤城。被告刘新成,系被告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团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新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新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新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四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新成的起诉。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