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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诉朱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朱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801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住所:吉林市万科城7-13号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郎春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姝婷,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杨文鹏,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管家经理。被告:朱淑华,女,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与被告朱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松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琦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关注公众号“”